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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
发布时间:2023-02-03    来源:    阅读次数:205

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,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,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。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要求,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,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,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。这些重要部署和要求,进一步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,为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指明方向。

  行贿不查,受贿不止。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,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、污染行业风气,而且严重腐蚀干部队伍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“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,更加有力遏制增量,更加有效清除存量”,明确要求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”。必须深刻认识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,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,严肃查处行贿,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、有效性,提高治理行贿综合效能。

加大惩治力度、保持高压震慑,坚决斩断“围猎”之手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,党中央旗帜鲜明、态度坚决。2021年9月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》,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。2022年4月,国家监委、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,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。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显示,五年来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4.8万人,移送检察机关1.3万人。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、开展联合惩戒,紧盯向多人行贿、多次行贿、巨额行贿等五类重点问题,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,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,斩断“围猎”与甘于被“围猎”利益链、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。

  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构建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,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、有效性。行贿主体和腐败领域的多元性,决定了惩治行贿必须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,开展联合惩戒,让行贿人一处行贿、处处受限。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、统战部门、执法机关等密切协作、加强配合,打出反腐败“组合拳”,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。要健全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,加快建设行贿人信息库,健全行贿人“黑名单”制度,统筹运用纪律、法律、行政、经济等手段,对行贿人依规依纪依法采取组织处理、行政处罚、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,让“围猎者”寸步难行,让潜在的行贿人“望而却步”。

  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制度规范,提高治理行贿综合效能。行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,“惩”“治”“防”也是一项艰巨、长期的系统性工作。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,还要做好行贿案件查办“后半篇文章”,把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、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,从源头上压缩行贿行为产生空间。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,针对行贿案件“解剖麻雀”、找准“病灶”,推动深化改革、完善制度,以点带面压实行业部门整改责任,实现“查处一案、震慑一片、治理一域”的效果。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,通报曝光典型案例,深入开展警示教育、廉洁教育,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,推动企业合规经营。

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,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,一体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必然要求,是斩断“围猎”与甘于被“围猎”利益链、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。必须对行贿行为加大查处力度,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、有效性,惩治震慑、制度约束、提高觉悟一体发力,从源头上逐步消除贿赂滋生的土壤,营造风清气正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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